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日照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突出問題綜合整治工作的統一部署,市政府決定,對臥龍山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現通告如下:
一、整治區域:山海路以北、潮石路以東、兩河路以南、青島路以西圍合的53平方公里的區域及臨沂路以東、潮石路以西的部隊存量用地區域。
二、對整治區域內無規劃建設手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的建設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設進行整治。重點整治以下5類:
1.占用村莊集體空間包括道路、廣場、河道的違法建設;
2.工業項目、養殖房、飯店、倉庫等違法建設;
3.非法搶占山場、林地、河道及其他閑置用地進行的違法建設;
4.在承包、租賃及流轉的山場、林場、農用地上除依據標準暫時予以保留的設施用房以外的違法建設;
5.其他需要拆除的違法建設。
三、違法建設的責任單位和當事人于2016年1月7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完畢,在規定時間段自行拆除的,可不予追究。對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依法強制拆除。
對綜合整治期間新產生的違法建設,一律拆除。
拆除的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
四、對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工商部門不得核發證照,已核發的要予以撤銷。
五、各級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違法建設。對以權謀私、管理不力、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要自覺帶頭拆除違法建設,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拆除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對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組織、煽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