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對市直部門單位紀檢組(紀委)工作的領導
日照訊(記者 王小寧)為進一步規范市直部門單位紀檢組(紀委)向市紀委報告工作制度,強化對市直部門單位紀檢組(紀委)工作的領導,近日,市紀委出臺文件,規范了報告的范圍、內容及方式,并對紀律責任作了明確要求。
明確市直和國家、省屬駐日照各部門單位紀檢組(紀委),有關企業紀委均須按規定向市紀委報告工作情況。包括督促黨委落實主體責任,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情況;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學習貫徹《準則》《條例》情況;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糾正“四風”情況;推進機關作風建設,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政務環境情況;對主要負責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和集體決策末位發言制度落實監督情況;對干部選拔任用等工作監督情況;受理信訪舉報和辦理轉辦信訪件;反映科及科以上黨員干部問題線索;審查違紀案件及進行談話提醒、函詢情況;紀檢監察干部自身建設及市紀委交辦的工作進展情況等13個方面。
在報告方式上,對本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線索或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對市紀委全會落實情況,專項性、階段性工作進展情況實行專題報告,并于當年度6月25日、12月25日定期報告本部門單位半年和全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同時,明確對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不及時、不如實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部門單位紀檢組長(紀委書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