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日報訊 近日,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市發改委、市住建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明確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的通知》,就相關政策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房屋空置6個月及以上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正常標準的60%。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長期空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就空置手續、緊急情況處置等事項簽訂協議。
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機動車停放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基準價格為每車每月200元,上浮不超過20%;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基準價格為每車每月20元,上浮不超過20%;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車位場地使用費基準價格為每車每月200元,上浮不超過20%。
臨時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庫(場)內的車位,或者臨時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可以按不高于每車每小時2元的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或者車位場地使用費,24小時(一個收費周期)內最高不超過6元;停放未超過2小時的應當免費。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車位超過一個月未停放機動車的,車位使用人應提前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免收停車服務費。
通知還明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歸全體業主共有。同時,建立物業服務收費糾紛調處機制,當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時,可向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調解處理。
該政策的適用范圍包括東港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日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這一新辦法將從2019年7月1日開始實行。(通訊員 秦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