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報業全媒體記者 劉彥美
7月14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日照市財政局聯合發布《日照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用于對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其中,舉報嚴重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內部知情人員,可加倍給予重獎,最高可獎勵近50萬元。 ■關鍵詞:情況說明
《辦法》適用于對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查處結案后,實施獎勵的活動。
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來訪、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的人員。
多人采用來訪形式提出共同舉報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
鼓勵社會公眾直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或者跨區域違法犯罪的行為,可直接向市市場監管局舉報。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舉報案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匿名進行舉報。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
匿名舉報人有接受獎勵意愿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舉報受理機構專人約定舉報處理結果、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及舉報密碼。
實施舉報獎勵需要舉報受理機構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關鍵詞:獎勵范圍
舉報六類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的,屬于《辦法》獎勵范圍。
違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違反特種設備和重點工業產品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違反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違反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
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坑農害農等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
違反市場監管領域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認定需要獎勵的。
七類情形不適用《辦法》。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直系親屬或授意他人的。
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
涉及當事人自身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訴事項。
舉報受理機構在收到舉報之前,已經發現或正在查處被舉報違法事實的。
采取匿名方式舉報,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或者明確不要求舉報獎勵的。
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的。
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關鍵詞:獎勵等級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事實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查證后的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查證后的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查證后的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關鍵詞:獎勵標準
一級獎勵等級,按案件行政處罰罰沒款額(罰沒款指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之和,以下同)4%-6%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限額不超過20萬元。
二級獎勵等級,按案件行政處罰罰沒款額2%-4%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限額不超過10萬元。
三級獎勵等級,按案件行政處罰罰沒款額2%以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限額不超過2萬元。
沒有給予罰沒款,但給予《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參照一、二、三獎勵等級,結合案件性質、影響等因素,在2000元-5000元酌定舉報獎勵。
對舉報嚴重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內部知情人員,參照上述情形,加倍給予重獎,最高獎勵限額不超過50萬元。
未作出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由司法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關鍵詞:獎勵領取
申領舉報獎勵按規定辦理。
舉報人申領舉報獎勵的,應當在舉報、案件查辦階段或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明確提出,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逾期不再受理。
行政機關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結案之日起2個月內,應當向舉報獎勵申領人通知舉報獎勵的等級、標準、獎勵數額等情況。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托人的,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部門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經核對,舉報人姓名與銀行賬號一致的,獎勵部門應當將獎勵金額匯至舉報人賬號。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標準、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獎勵部門提出書面復核請求。獎勵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終審復核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的,或者因舉報人事由致使舉報獎勵無法實施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關鍵詞:注意事項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一次舉報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舉報人共同領取或共同委托受托人領取。
多人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舉報的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舉報順序以接收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對同一案件,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均為含稅金額,舉報人領取獎勵,應依法按照相關規定納稅。
《辦法》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日。投訴舉報電話:12345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