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日照訊 記者從11月19日召開的《日照市文物保護條例》新聞發布會獲悉,《日照市文物保護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首部歷史文化保護領域地方性法規。
我市歷史悠久,文物資源豐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經濟開發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制定一部適用于日照實情的地方性法規,為破解我市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新問題提供法律支持,顯得尤為迫切而重要。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推動解決哪些熱點難題?如何處理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分別就《條例》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條例》的主要內容及重點——
突出日照特色,增強可執行性
“《條例》共五章四十二條,以加強文物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為目的,結合日照實際對文物保護利用、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宗友介紹,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職責等內容;第二章至第四章,對劃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制定文物保護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并明確了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監督手段和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支持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
加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力度,是《條例》的重點和特色。要求建立不可移動文物普查制度,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制度,強化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要求,完善建設工程考古調查、勘探管理制度。
堅持從我市實際出發,《條例》中作了多處創新性規定,突出日照特色文物、強調水下文物保護,增加地下文物保護區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明確了制定文物保護措施和扶持政策、鼓勵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等規定。
建立文物保護責任體系——
明確具體保護措施,推動解決難點問題
“我市文物事業底子薄,特別是縣級以下,文物保護意識淡薄、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非常突出。文物行政部門與建設工程選址審查部門、負責土地公開出讓的部門溝通不暢,不利于文物的保護。”市文旅局局長肖梅表示,《條例》對加強文物保護隊伍建設、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審查的部門、負責土地公開出讓部門的告知義務,有利于補齊文物保護薄弱環節,將有效破解溝通不暢、聯動不強問題,切實增強文物保護工作合力。
“明確政府應當對重點文物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同時加強對農業遺產、工業遺產、傳統村落等的保護。”市司法局四級調研員申亮介紹,齊長城遺址日照段、兩城鎮遺址、堯王城遺址等具有突出價值、需要加強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都詳細名列在案。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或者鮮明地域特色的農業遺產、工業遺產、傳統村落等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編制相應的保護發展規劃,促進保護和利用。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文物行政部門納入國土利用和規劃建設協調決策機制成員單位。在實施舊城改造、鄉村建設和其他大規模城鄉建設項目前,應當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保護新發現的文物。
探索良性循環保護利用模式——
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讓文物“活”起來
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強保護是開發利用的基本前提,開發利用是保護傳承的有效途徑,如何讓文物真正“活”起來?王宗友對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進行了深度詮釋。
《條例》在總則中明確提出,“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作出規定。增加文物合理利用條款,明確“文物利用應當以確保文物安全為前提,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禁止不當利用、過度開發”,并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等作出具體規定。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同時,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明確提出“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紀念館等”。
肖梅表示,作為文物保護主要職能部門,市文化和旅游局將利用“古跡遺址日”“博物館日”等文物節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掀起新一輪文物普法新高潮,為《條例》貫徹實施奠定堅實基礎。要以《條例》實施為契機,依法做好各項工作,推動全市文物保護工作再上新臺階。
(日照報業全媒體記者 蔣月陽 王九亮 報道)